广州加盟纠纷中延迟缴纳使用费要承担滞纳金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付,加盟商无理由不付的话,就要付并且承担滞纳金。
判决书节选:
贡某公司反诉中关于权利金、广告基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权利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月5日前提交,500元/月。乙方须第二年1月5日前将全年的权利金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缴纳所欠金额的2‰累计计算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为止。广告基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月5日前提交,每月300元整,一次性支付全年3300/年元整(优惠3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权利金和广告基金从开店之日起算。故贡某公司主张邱某支付权利金、广告基金符合合同约定,邱某主张合同规定免收没有依据。但贡某公司主张从开店之日起算也不符合合同该约定,按照合同约定,邱某欠付权利金应从2016年1月计算至2017年5月及广告基金,由于合同约定缴付的期限是第二年1月5日前,故对2016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金应从2016年1月5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2017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金应从2017年1月5日起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应以权利金及广告基金的本金为限。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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