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合伙纠纷律师 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可以吗

发布: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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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区 -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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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6103590 张静律师
广州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收取固定回报的属于合伙还是借款?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咨询: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律师解答: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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