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僵尸企业被吊销执照,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款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务中,对该款的把握重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上,此处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由于债务人人去楼空无法提交,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法清算或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径行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需债权人再行举证证明。
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室提醒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无法存续的情形下,及时进行清算,以免怠于清算导致财务凭证、账册遗失,这样可能会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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